十字門中學項目(暫定名)地塊土壤污染狀況 初步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公示
一、基本情況
地塊名稱:十字門中學項目(暫定名)地塊
占地面積:46649.71平方米
地理位置:珠海市香洲區(qū)通航二路西側,情侶路北側,地塊中心經緯度為E113.511942°,N22.168457°
土地使用權人:珠海市橫琴新區(qū)公共建設服務中心
地塊使用現(xiàn)狀:地塊內大部分區(qū)域為圍蔽狀態(tài),圍蔽區(qū)域有人管理巡邏,地塊內南側為綠化用地,未進行圍蔽,綠化區(qū)域東南側有電纜保護區(qū)和鐵路路線保護區(qū),地塊內中部有一片地勢較低洼區(qū)域形成積水塘片區(qū),積水塘面積約為6780平方米,水深約為1.5m,積水塘北側和東側雜草區(qū)域堆放了少量建筑材料,為華發(fā)游艇中心地塊(一)主體建安工程(含基礎工程)臨時堆放,積水塘西側放置平整時留下的平板玻璃,平板玻璃旁有一條地勢較低洼區(qū)域形成的水溝,面積約為504平方米,水深為0.5~1.0m。地塊內其余區(qū)域為未硬化空地,大部分為長滿了雜草,植物長勢均良好。
規(guī)劃用地性質:初級中學用地
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單位:廣東中檢源檢測有限公司
調查緣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在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進行二次開發(fā)之前,必須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以保障人體健康、維護正常的生產建設活動,防止場地性質變化帶來新的環(huán)境問題。結合《珠海市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珠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有關要求的通知》(珠環(huán)函〔2022〕111號)等相關要求,“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以下簡稱“一住兩公”)的地塊?!耙蛔晒敝g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首次供地的“一住兩公”地塊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因此,為保障開發(fā)利用的環(huán)境安全,該地塊需開展士壤污染狀況調查,為其后續(xù)環(huán)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據因此變更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目標地塊進行土壤、地下水環(huán)境質量調查,并編制場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為其后續(xù)環(huán)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據。
根據珠自然資函(9)〔2022〕64號《關于提供十字門中學項目(暫定名)選址范圍圖的復函》,本次調查范圍用地未來規(guī)劃用地性質為初級中學用地,屬于“一住兩公”類地塊,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二、第一階段調查
地塊歷史沿革:90年代,地塊為荒地;地塊在2009年以前東南角有一處水塘,面積約為655平方米,其余地塊為閑置空地,長滿了雜草。2009年地塊內東南側挖設約2000平方米的水塘,水塘約2m深。2012年地塊北側建設珠海華發(f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面積約占地塊9750平方米,主要生產和銷售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建筑材料等。2014年,地塊內東南角水塘被填平。2015年地塊內空地進行了平整活動,同時將地塊內東南側水塘部分填平。2016年,珠海華發(f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拆除了攪拌站和傳送帶等生產設備。2017年華發(fā)項目部入駐沿用原來辦公樓進行工作辦公。2020年,華發(fā)項目部搬離地塊,地塊內建筑物被拆除,進行原土平整地塊活動并做了圍蔽處理。地塊內圍蔽區(qū)域地勢低洼處形成水塘,地塊內北側未圍蔽區(qū)域進行了綠化建設,至今無明顯利用變化。
調查地塊周邊現(xiàn)狀及歷史沿革:1997年,調查地塊周邊為荒地和水塘。2003年,調查地塊周邊為荒地和山體,地塊外東南側有一個水塘。2012年,地塊外北側建設珠海華發(f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余周邊利用情況無明顯變化。2014年,地塊外西南側進行了平整活動,地塊外東南側水塘填平,其余周邊利用情況無明顯變化。2015年,地塊外西南側建設了臨時工棚,其余周邊利用情況無明顯變化。2017年,地塊外東南側建設了臨時工棚,其余周邊利用情況無明顯變化。2019年,地塊外西南側臨時工棚拆除,地塊外東南側臨時工棚拆除,其余周邊利用情況無明顯變化。2020年,地塊外西側和南側做了綠化建設,地塊外北側進行了平整和圍蔽活動。2021年,地塊外北側外為華發(fā)游艇中心地塊(一)主體建安工程(含基礎工程)臨時放置的堆土,面積約為3400平方米,土方量約為10200立方米,地塊外東南側建設了臨時工棚,其余周邊利用情況無明顯變化。
污染識別結果:通過調查組現(xiàn)場踏勘時對該地塊和相鄰地塊的歷史沿革、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等相關資料文獻進行收集分析,調查地塊歷史至今存在過珠海華發(f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填土活動。珠海華發(f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進行硬底化處理,生產過程中主要為簡單的砂石攪拌混合,其生產原料及工藝不存在污染源,在地塊內的區(qū)域主要為辦公住宿區(qū)域,對地塊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較小,但該區(qū)域停放十幾輛外運的混凝土攪拌車,可能存在車輛燃油或潤滑油泄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可能,故認為該區(qū)域可能對調查地塊環(huán)境造成影響,該區(qū)域需關注的污染物為石油烴(C10-C40)。
地塊內東南角及原水塘區(qū)域存在未知來源土方且地塊內無排雨污管道,若地塊內填土方有污染,存在污染物隨積水下滲污染下層土壤風險,因此為了更準確的了解調查地塊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本次調查將持久性存在、易富集的常見重金屬(鎳、汞、砷、鎘、鉻(六價)、銅、鉛)作為特征污染物進行第二階段采樣檢測分析。同時,填土時大型運輸車輛運輸填土頻繁經過地塊及地塊內設備平整等,可能產生油品“跑冒滴漏”情況,對地塊土壤及地下水造成石油烴污染。綜上填土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為重金屬(鎳、汞、砷、鎘、鉻(六價)、銅、鉛)和石油烴(C10-C40)。
相鄰地塊存在過堆土工程活動,為地塊外東南側華發(fā)游艇中心地塊(一)主體建安工程(含基礎工程)臨時堆放,根據污染情況分析,將重金屬(鎳、汞、砷、鎘、鉻(六價)、銅、鉛)和石油烴(C10-C40)作為地塊外堆土區(qū)域可能存在遷移的特征污染物進行檢測分析;
綜上所述,調查地塊屬于潛在污染地塊,需關注的特征污染物為重金屬(鎳、汞、砷、鎘、鉻(六價)、銅、鉛)和石油烴(C10-C40)。
三、初步采樣調查
根據HJ25.1-2019、HJ25.2-2019、HJ/T166-2004、GB36600-2018、《珠海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珠海市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珠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有關要求的通知(珠環(huán)函[2022]111號)》等技術規(guī)范和要求,結合《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及效果評估報告技術審查要點(試行)(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結合本項目相關資料和現(xiàn)場踏勘結果確定本次采樣布點方案。
本次調查面積46649.17平方米,根據要求“地塊面積>5000 m2,土壤采樣點位數(shù)不少于6個”,本次調查應布置不少于6個土壤監(jiān)測點位。
根據前期的資料收集分析、人員訪談和現(xiàn)場踏勘,采用專業(yè)判斷法結合系統(tǒng)布點法進行布點,布設的點位盡可能靠近疑似污染較大的區(qū)域,將原珠海華發(f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填土區(qū)域劃分主要關注區(qū)域,按40m×40m進行網格布點,其他區(qū)域主要為空地,按100m×100m進行網格布點。
本次調查地塊土壤采樣點共12個,地下水采樣點數(shù)量共3個。調查地塊南側有1個低洼區(qū)域形成的積水坑,在積水坑內布設1個底泥和地表水復合監(jiān)測點位。積水坑旁有一條水溝,在水溝內布設1個底泥和地表水復合監(jiān)測點位。為充分了解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遷移情況,將地塊新建的3個地下水監(jiān)測點位與3個土壤監(jiān)測點位合并,分別為S1W1、S7W2和S11W3。
另外,在地塊外未受擾動處布設2個土壤調查對照點位。所以本次調查共布設16個調查點位(其中土壤調查點位12個,土壤和地下水共用調查點位3個,底泥和地表水共用調查點位2個)。點位S9和S12為填土區(qū)域土壤監(jiān)測點位,S9在電纜保護區(qū)內,禁止進行打樁鉆探行為,故設定為表層土土壤監(jiān)測點,S12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取土、挖砂、挖溝行為,且可能經過電力電纜保護區(qū),禁止進行打樁鉆探行為,故設定表層土土壤監(jiān)測點。。
本次調查檢測的所有地塊內土壤樣品總體呈堿性,其重金屬中砷含量范圍為1.61-22.4mg/kg,鎘含量范圍為0.02-1.02mg/kg,銅含量范圍為4-64mg/kg,鉛含量范圍為33.2-382mg/kg,汞含量為0.0142-0.194mg/kg,鎳含量范圍為6-58mg/kg,鉻(六價)未檢出;揮發(fā)性有機物除氯仿、氯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四氯乙烯、氯乙烯、乙苯和甲苯外,其他揮發(fā)性有機物均在地塊內土壤樣品中未檢出。氯仿含量范圍為ND-2.8×10-3mg/kg,氯甲烷含量范圍為2.9×10-3-8.8×10-3mg/kg,二氯甲烷含量范圍為1.8×10-3-0.0176mg/kg,1,2-二氯乙烷含量范圍為ND-1.7×10-3mg/kg,四氯乙烯含量范圍為1.4×10-3-8×10-3mg/kg,氯乙烯含量范圍為ND-2.7×10-3mg/kg,乙苯含量范圍為ND-1.3×10-3mg/kg,甲苯含量范圍為ND-1.9×10-3mg/kg;除了苯并[a]芘、?、二苯并[a,h]蒽外,其他半揮發(fā)性有機物均在地塊內土壤樣品中未檢出。苯并[a]芘含量范圍為ND-0.2mg/kg,?含量范圍為ND-0.2mg/kg,二苯并[a,h]蒽含量范圍為ND-0.1mg/kg;石油烴(C10-C40)含量范圍為8-59mg/kg。地塊內土壤樣品所有重金屬、揮發(fā)性有機物、半揮發(fā)性有機物和石油烴(C10-C40)的含量均低于地塊相應的《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因此,地塊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本次調查檢測的所有底泥樣品總體呈堿性,其重金屬污染物砷的檢出含量為4.46-5.53mg/kg,鎘的檢出含量為0.18-0.38mg/kg,銅的檢出含量為19mg/kg,鉛的檢出含量為65.7-89mg/kg,汞的檢出含量為0.0484-0.0487mg/kg,鎳的檢出含量為12-15mg/kg,鉻(六價)無檢出;揮發(fā)性有機物除了氯仿、氯甲烷、二氯甲烷、四氯乙烯和氯乙烯外,其他揮發(fā)性有機物組分均在對照點樣品中未檢出。氯仿的檢出含量為ND-1.1×10-3mg/kg,氯甲烷的檢出含量為6.4×10-3-6.8×10-3mg/kg,二氯甲烷的檢出含量為3.0×10-3-7.0×10-3mg/kg,四氯乙烯的檢出含量均為2.9×10-3-3.0×10-3mg/kg,氯乙烯的檢出含量均為1.6×10-3-1.7×10-3mg/kg;半揮發(fā)性有機物組分均在地塊內的底泥樣品中均未檢出;石油烴(C10-C40)檢出含量為22-29mg/kg。地塊內的底泥樣品中的重金屬、揮發(fā)性有機物、半揮發(fā)性有機物和石油烴(C10-C40)的含量均低于地塊相應的《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因此,地塊底泥中的污染物含量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本次調查檢測的所有地下水樣品總體呈弱堿性,鉛的檢出值為0.00067-0.00850mg/L;銅的檢出值為0.00170-0.0113mg/L;鎳的檢出值為0.00156-0.00613mg/L;其他重金屬均未檢出,均低于地塊相應的《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的Ⅳ類標準限值;石油烴(C10-C40)最大檢出含量為0.10mg/L,均低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推導特定污染物的地下水污染風險篩選值。因此,地塊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本次調查檢測的地表水樣品總體呈弱堿性,其重金屬除了砷和汞之外,其他重金屬均未檢出,砷的檢出值為0.0008-0.001mg/L;汞的最小檢出值為0.00006-0.00006mg/L;石油類檢出含量為0.10mg/L。地表水樣品中的檢測指標均低于地塊相應的《地表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的Ⅲ類標準限值。因此,地塊地表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分析結果表明本地塊土壤、底泥、地下水和地表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風險在可接受的范圍內,符合《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中“第一類用地”的用地要求。